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722执1645号
周扬:
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罚金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722刑初218号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20)皖0722刑初2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0元。
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