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从南京回来了,现在和钱某在一起,你可在法院……”清明节当天,何某一通电话打过来,希望法庭尽快安排时间将自己的案子调解,明天他又要返回南京了。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解决纠纷。法官遂放弃假日休息,电话联系原告许某进行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和书记员一道将拟好的调解协议带到枞阳县法院,及时通知何某、钱某到法院签字确认。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许某与被告何某系朋友关系。许某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何某在其汽车商贸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因当时购车款不够,遂向许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10月1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被告钱某为何某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嗣后,何某未能按时还款。许某多次向何某、钱某催讨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何某、钱某告上了法庭。
立案时,因钱某联系不上,法官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多处走访,在多方努力下,钱某主动联系汤沟法庭,并添加微信,书记员将相关诉讼材料传送给钱某,并告知其作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开庭时,两被告都没有出庭应诉,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一直与许某、钱某保持联系,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虽然调解的过程是曲折的,但案件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