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枞阳县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枞阳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某、徐某之间的渔业承包合同自到期日(2021年4月17日)自动解除;三、被告林某、徐某于渔业承包合同到期日后九十日内返还原告枞阳县某村民委员会枞阳江堤外护堤地鱼套。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 案情回顾 ● 两被告均系枞阳县某村村民。2016年1月,林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林某承包枞阳县某村民委员会枞阳江堤外护堤面积50亩鱼套,承包期限为两年。林某取得该片鱼套经营权后,同意徐某参与合伙经营。共同合伙期间,两被告因故发生矛盾。2017年4月17日,两被告在鱼套的转包方某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村民委员会与两被告未再续签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该鱼套一直由两被告分别经营,林某水上养蚌,徐某水中养鱼。期间,两被告产生矛盾。2019年林某曾起诉,请求解除与徐某的合伙协议,徐某当时陈述与林某的合伙协议是解除不了的,除非村民委员会将该鱼套收走,林某不养河蚌,徐某也不养鱼。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求。嗣后,两被告一直维持现状至今。2021年初,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渔业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鱼套。 ● 以案释法 ●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6年1月1日,林某从村民委员会承包的枞阳江堤外护堤地50亩鱼套,后徐某加入合伙。合伙之初两被告未订立书面协议。2017年4月17日,在鱼套的转包方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两被告达成意向性意见,林某水上养河蚌,徐某水里养鱼。林某取得该鱼套经营权后与徐某合伙经营,该村民委员会并未提出异议,且从中进行协调。《合同》到期后,该村民委员会未与两被告续签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应认定为该村民委员会从2017年4月17日起即将该鱼套转包给两被告共同经营,两被告经营鱼套期间达成的意向性意见,系鱼套的转包方对承包人的约束。因未约定承包期限,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案系渔业承包合同,根据渔业承包的性质,期限应以年周期为宜。该村民委员会最初协调两被告合伙矛盾时是2017年4月17日,其年周期的期限应至每年的4月17日。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即合同到期时自动解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未能提供解除合同的充足理由,其该诉求不予支持。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后,合同的一方应将标的物返还给另一方。审理中,林某虽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鱼套。因徐某系实际进行水中养殖,考虑到渔业承包的季节、时令、周期等特殊性,法院酌定两被告在年周期(2021年4月17日)后的三个月内履行返还鱼套义务。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