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请问您是周法官吗?”,“请问你是哪位?”,“我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周法官就这样跟电话那头的当事人攀谈了起来。
原来,电话那头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柏某,柏某刚收到周法官寄出的判决书,看到法院判决书上要求其向原告赔偿三万三千余元,觉得有点不服,就给周法官打来了电话。
对于法院判决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有抵触情绪很正常,毕竟“进钱容易,出钱难”,但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需要得到维护,损害需赔偿,对于造成原告损害的被告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面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法官分别从法理和情理上对柏某进行讲解,从法律上讲,法院判决尊重客观事实,于法有据,柏某应对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不具有驾驶资格)驾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部分理应由驾驶人和有过错的车辆使用人承担,柏某的赔偿义务是法定的。从情理上讲,双方都是乡里乡亲,两家距离很近,低头不见抬头见,原告因为车祸遭受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但时隔大半年,因为被告方的一味回避,赔偿一直未到位。“假如被撞的是你自己,面对这样的情形,你又会如何呢?”法官反问道。
听完法官的一番话后,柏某自感羞愧,没有了刚才的不痛快,柏某当即表示要主动跟原告联系,将这三万余元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