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精心呵护,离异家庭的父或母也应按时给付抚养费,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近日,枞阳法院义津法庭受理并成功调处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9月20日生育一子黄某某,2016年7月,黄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两人在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黄某某由黄先生抚养,王女士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即每月500元)。直至2021年,王女士未按照协议内容支付当年抚养费用,黄先生遂以黄某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依约给付,并以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王女士对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不信任黄先生,两人间沟通存在困难,故而未支付今年的抚养费用,其亦愿意适当增加抚养费。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兼职提供“心理咨询”,希望双方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情感角度出发,消除彼此心中的隔阂。经过反复的沟通,
在情理与法理的双重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王女士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抚养费7800元直至黄某某成年,并据此当场给付了今年上半年的抚养费3900元。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成长中所需教育、生活费用上涨,抚养费可以相应增加,但是应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限,过高的消费支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