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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302号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01-22 14:33:51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0722302

 

夏守芳、合肥市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铜陵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07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1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20)07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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