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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出台制度规范《民法典》施行后院内裁判文书中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引用
作者:朱霞萍  发布时间:2021-02-23 17:21:27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好《民法典》,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妥善做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衔接适用,2月23日,枞阳法院向各业务部门下发了《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五项规定:一是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和最高法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二是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被废止,均可直接引用该法律名称;三是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该司法解释被废止,引用时应注明文号;四是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可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五是依照《时间效力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需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新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依照《时间效力规定》。

该《通知》是枞阳法院建立健全《民法典》贯彻实施保障机制的又一举措。自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出台后,枞阳法院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责任感、使命感,着重加强组织领导,常态化抓好学习培训、理论研究和普法宣传工作,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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