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没想到我这么快就能领到赔偿款了……”2021年2月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王某来到枞阳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时激动地说道。
2019年11月3日,伍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不慎碰撞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该起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0年9月1日,王某将伍某诉至枞阳法院,要求伍某承担赔偿责任。案经审理,法院判决伍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4363.67元。因伍某迟迟未能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2021年1月12日,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伍某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有资金共计4400元并迅速予以冻结。与此同时,执行法官通过发出执行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积极督促被执行人伍某主动履行,但伍某始终无动于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为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王某及时领到赔偿款、过个舒心年,2月4日,执行法官利用被执行人中午在家吃饭休息的有利时机,突击执行至伍某家中,成功将伍某抓获并强制拘传至法院。
在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向伍某释法析理,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迫于执行威慑,被执行人伍某主动联系家人凑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将赔偿款一次性全部付清。至此,该案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