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上午,随着一记法槌在枞阳法院庄严落下,枞阳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的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6月,被告人王某使用禁用渔具“地笼”在枞阳县菜籽湖水域捕捞水产品达635公斤,非法获利三千余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枞阳法院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依法没收涉案赃款和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以来,枞阳法院高度重视并着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并依法妥善处理禁捕退捕相关案件。枞阳县地处长江下游北岸,境内河湖水系众多,受传统陋习影响,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薄或不畏法的居民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法官提醒,根据《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禁止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力、鱼鹰、水獭捕鱼,禁止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