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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91号
作者:殷杨武  发布时间:2021-01-20 16:00:2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722执91号

 

荣向宇:

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72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2020)皖072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案件执行费283元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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