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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夫妇诉请赡养费 合法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1-01-07 16:03:14 打印 字号: | |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自2020年12月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吴某、钱某赡养费20160元的25%,即5040元,2020年12月起应付的赡养费4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1年起每年应付的赡养费5040元限当年的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吴某、钱某支出的医疗费22406.53元(含未化疗的四次费用6000元)的25%,即5601.6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吴某与钱某系夫妻。吴某现年80岁,钱某现年75岁,均体弱多病,其中吴某身患肺癌,钱某右膝关节有伤。吴某与钱某共育有四个子女,其中长子吴某甲,现年50岁,在外务工;次子吴某乙,现年43岁,在外务工;长女吴某丙,现年55岁;小女吴某丁,现年48岁。2020年8月吴某因患肺癌入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604.41元(个人支付),其中四次化疗费6140元。审理中,刘胜青陈述还需四次化疗,尚需6000元。另,钱某也因膝关节受伤,个人支出医疗费用802.12元。合计22406.53元。因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无奈之下,老夫妇将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时,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两原告均年已古稀,且吴某身患肺癌,钱某腿部膝盖有伤,已无劳动能力,被告理应承担赡养义务,支付两原告相应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两原告共育有四个子女,两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四人共同承担。审理中,两原告陈述每年生活费用需要29088元,鉴于农村老人在当地政府每月尚有部分补贴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20160元,各被告应承担20160元的25%(每人每月给付420元)。吴某因肺癌个人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尚需化疗的费用共计21604.41元,以及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802.12元,合计22406.53元,四被告应平均负担。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原告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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