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购买一微信号,商定利用该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2020年5月10日至16日期间,周某某伙同丁某某虚构投资返利等理由骗取了左某某、包某某、陈某某三人的信任,骗取三人共计人民币30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周某某具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诈骗同样是诈骗,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年来,各种电信类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相较于传统的诈骗方式,其犯罪辐射面更广,行骗方式更多样,作案隐蔽性更高。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也没有只赚不赔的生意,切莫为一时之利,落入他人设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