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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越界搭建院墙 法院判决自行拆除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0-12-21 14:42:50 打印 字号: |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林某自行拆除越界搭建的院墙。后林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林某系邻居。江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房屋无人居住。2019年5月份,江某某回老家办事时,发现林某在与其相邻的宅基地上越界搭建了一道院墙。为此,双方就该面院墙问题进行交涉,经村委会、当地调解委员会协调均未果。林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林某立即将其建在江某某宅基地上的院墙予以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对通道予以堵塞或占用搭建。本案原、被告两家房屋相邻,宅基地毗连,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越界搭建院墙,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相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妨害,被告应自行拆除越界院墙。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越界搭建的院墙,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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