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722执恢370号
周木生:
你和刘学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皖0722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未能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学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学健执行款117125.4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57元;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