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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满孩子改姓拒不增加抚养费 ?法院判决必须给!
作者:张金林  发布时间:2020-11-19 14:46: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孩子父亲不满孩子母亲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随母姓,拒不增加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吴某与徐某(男)于1995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期间俩人共生育了三子女,2009年农历十二月底,吴某与徐某解除了同居关系,大女儿徐甲由徐某抚养,现已成年,次女徐乙和幼子徐丙随吴某生活。2012年2月14日经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支付徐乙与徐丙抚养费共600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时至今日,徐乙与徐丙仍随吴某生活,徐乙已上高中,徐丙就读初中,徐某也已再婚,并育有一女。

眼看两个孩子的花费越来越多,且这几年物价上涨得快,生活成本加大,徐某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远不足以满足两个孩子的需要,几次协商不成,吴某便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拿到诉状副本的徐某异常气愤,对着法官说到:“你看看原告都叫什么?!他们都姓吴,不姓徐,又不跟我姓,凭什么要我付抚养费啊!”说完丢下材料就走,拒不签收。

开庭时,徐某按时到庭,通过法庭调查,徐某自认月收入5000元,并说出了不愿增加抚养费的缘由,一是孩子母亲擅自把孩子的姓氏给改了,心里着实不好受;二是现在已另成立家庭且又有了一个孩子,负担很重,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现在的难处。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吴乙(徐乙)、吴丙(徐丙)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吴乙、吴丙现已分别就读高中、初中,徐某作为俩人的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需要,现吴乙、吴丙要求徐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徐某自身的经济收入及承受能力,酌情判令徐某每月支付吴乙抚养费800元、每月支付吴丙抚养费500元,分别至吴乙、吴丙年满十八周岁止。面对法院的判决,徐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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