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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 结算欠条说明已履行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0-09-28 08:10:55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104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曲某在其宅基地上自建三层楼房,找到从事钢筋绑扎工种的李某某,双方签订了《自建房钢筋绑扎协议书》。协议约定:曲某(甲方)将自建的三层框架结构钢筋绑扎承包给李某某(乙方),付款方式为每层模板拆除后付5000元。2019年4月,曲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交与李某某收执。曲某在出具下欠14000元的欠条后,对尚欠款一直未予支付,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到法庭,要求曲某给付未付劳务欠款。另,曲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时,其房屋顶部的楼梯堡钢筋绑扎尚未结束。审理中,曲某提出李某某在绑扎钢筋期间,其向李某某提供了伙食(中餐),每天按100元,共计3000元,尚未完工的楼梯堡钢筋绑扎费1000元。审理中,李某某认可楼梯堡钢筋绑扎费用尚需1000元,同时李某某承认工作期间曲某提供了伙食(中餐),每天70元左右,约2100元。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款条据,应认定为双方系劳务关系,作为获得劳务的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主张的是劳务欠款不具备给付条件,因原告据以起诉的依据系被告出具的欠条,并非是《自建房钢筋绑扎协议书》。从欠条的内容来看,双方已进行了结算,被告下欠的14000元,从而说明原告已按《自建房钢筋绑扎协议书》履行了约定义务,故被告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予采纳。鉴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尚有楼梯堡部分钢筋绑扎尚未完成,尚未完成部分费用1000元可在工资款中予以扣除。另,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向其提供了伙食(中餐),原、被告对伙食(中餐)费用分别认可为2100元、3000元。按农村建房习惯,包工作业伙食自理的原则,酌定伙食(中餐)费2600元可在工资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0400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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