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甲的婚生女钱某乙变更由李某抚养教育,抚养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甲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钱某乙。2017年2月,双方经政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钱某乙由其父亲钱某甲抚养教育,抚养费自行承担。但离婚后,钱某乙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并已在江苏省常熟市办理了居住证,现就读于当地一所小学。近年来,钱某乙事实上一直由李某抚养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等,因此给钱某乙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为了有利于钱某乙的健康成长,使其能正常生活学习。几经权衡之下,李某诉请变更婚生女钱某乙的抚养权。审理中,钱某乙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要求随母亲李某生活。同时,李某亦表示不要求钱某甲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后经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钱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起诉请求变更婚生女钱某乙的抚养关系,鉴于原、被告离婚后,钱某乙事实上随原告生活至今,且钱某乙已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要求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此项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钱某乙的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