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722执恢138号
铜陵市五洲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王加枝、周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你公司名下的铜国用(2008)第22161号证载土地使用权和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04436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04437号证载房屋。现因你公司己停止经营多年,且法定代表人王加枝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字报字[2020]第63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作出的(2020)皖0722执恢1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皖安和房地估字报字[2020]第63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不动产及附着物市场价值为304.84万元。(2020)皖0722执1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五洲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04436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04437号、铜国用2008第2216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