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枞阳法院人民法庭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相比同期有较大增长,这些赡养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一个共同特点:被赡养人育有多个子女,子女之间为各自的赡养义务互相推诿指责,最后无人愿意赡养。此类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赡养人赡养能力的差异,也在于赡养人对赡养义务的公平性要求。那么,赡养纠纷中多个子女各自的赡养义务是一样均等还是有所不同?且看下文分解。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某与丈夫张某某育有二子二女,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长女张某丙和次女张某丁,张某某早年因病去世,李某某现年83岁,无劳动能力,每年只有少量的佃租收入,其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病等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高。长子张某甲常年在江苏常州经营生意,经济状况较好并已在当地定居,次子张某乙在家务农,长女张某丙和次女张某丁已远嫁异地,经济条件均相对较差。现李某某因生活困难,要求四个子女给付赡养费。
【司法视角】
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任何企图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多个子女之间应根据各自经济能力及父母的实际需要负担相应份额,且该份额在多个子女赡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是均等的。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提出“外嫁女不用赡养父母”、有的提出“父母偏心疼爱个别子女”,这些理由都难以被法院认可。赡养人如果认为被赡养人诉求的赡养费过高,超过自己本身的承受能力,应从经济条件不好、家庭负担较重、家庭成员有残疾等方面进行举证,来予以反驳;如果认为自身经济已经非常困难,无力对父母予以经济上供养,可以主张通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案例中,长子张某甲收入相对较高、生活水平较好,且在外地定居,其应主要通过经济上的供养来履行赡养义务,在确定的赡养费数额项下,适当多支付;次子张某乙收入来源较少、经济条件较差,可少支付赡养费,同时由于其在家生活,应在生活上对李某某予以多加照料;长女张某丙和次女张某丁远嫁外地,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可少支付赡养费,但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给予李某某精神上的慰藉。
“一龙生九子,九子各不同”,即使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有所差异,但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别让爱与陪伴成为等待、让等待成为遗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