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齐某某房屋的侵害行为,并恢复原状;二、被告李某某应保持与齐某某房屋之间的通道畅通。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里关系。齐某某家房屋与李某某家房屋中间相隔一条水泥路。齐某某现居住的房屋系1997年建造的,该房屋东南侧的柴房系在主房屋建造后两三年内建造的。齐某某房屋东南侧的柴房在李某某家房屋正前面(距水泥路有一定距离),该柴房与水泥路中间系一块空地,靠近齐某某房屋墙角有棵树根,系李某某家的,多年来李某某在该树根周围放置有柴堆。李某某家房屋与齐某某家房屋有一通道,多年来齐某某家如厕均从该通道出入。2020年农历正月齐某某欲在自己柴房前搭建一个简易建筑时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在该柴房与水泥路中间靠近齐某某房屋处进行挖土(李某某辩称系整平地面,做电瓶车车库),并致齐某某家埋设的自来水管部分裸露。双方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处未果,矛盾逐渐白热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一方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已建多年,被告的挖土行为对原告的房屋将会产生危害,应立即予以停止,并恢复原状。另,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本案中,被告家房屋与原告家房屋之间有一通道,多年来原告家如厕均从该通道出入,鉴于历史形成的通道,被告方不得予以堵塞,应保持通道的畅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