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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车不慎继而上演全武行 以和为贵相劝息诉化纠纷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0-07-08 17:07:34 打印 字号: | |

7月7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庭后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洪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江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计21000元,被告洪某另案起诉要求原告江某某赔偿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撤诉,不再另行主张,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就此案无其他争议。

江某某与洪某都是从事百货零售,且经营的店面相邻。2020年2月25日,江某某因在自家店面门前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被人移动一事而喧骂,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在隔壁店面的洪某则认为是在针对自己。随后,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洪某用拳头击打江某某面部,并将其左手小拇指咬伤,致使江某某头部、眼部、手指等多部位受伤。当日,江某某被送往安庆石化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7000元。嗣后,双方经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未果,江某某遂将洪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33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法规对洪某进行解答。洪某表示愿意赔偿江某某的损失,但其认为江某某小伤大养,故意扩大损失,对其赔偿数额有异议。另外,虽然打架是自己先动手的,但事端的挑起者是江某某,其具有重大过错行为。“冤家宜解不宜结,你们都是从事百货零售业,经营的店面相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能把矛盾白热化,毕竟以后你们还是在一起做生意,和气生财嘛!况且,江某某因此次受伤,三个月都没有开门做生意,你对人家造成的损失何止这些”。法官开完庭后对洪某如是说。“你也要换位思考,双方都要各自退一步,洪某在此次纠纷中也受伤住院治疗了,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洪某的损失你也要按照责任进行赔偿。再者,你们做生意都在一起,古人讲,与邻为善嘛,双方都要互谅互让,何必把关系搞的那么僵呢!”法官语重心长地对江某某说道。经过法官一番耐心的劝导,双方也逐渐转变了之前的抵触思维。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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