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是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钱某给付原告江某服装加工费14939元。
原、被告均从事服装加工业务。2019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小棉衣。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服装加工业务,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39939元,其当场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嗣后,被告未能完整支付该加工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到法庭。
审理中,被告钱某向法庭提交了与原告江某的通话录音,并提交录音的文字版本,录音当庭播放,其中提到归还3万元的语句。经与原告核实,原告江某认可录音通话中的男子系其本人。同时查明,其中原告江某曾代被告钱某支付他人加工费5000元,被告钱某实际归还原告江某加工费是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被告收到被加工服装后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服装加工费用。因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支付2.5万元给原告,应从欠款总额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的服装加工费14939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