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及时解决双方因农田承包引起的纠纷,抢抓时间助力春耕生产,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快速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左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齐某某进行春耕生产的侵害。
原告齐某某从事农田承包种植业。2019年3月19日,齐某某与某镇某村某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某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约定:村民组将一处20亩土地承包给齐某某耕种,承包年限从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其中2019年承包金每亩370元,2020年、2021年承包金面议,承包期结束后,同等价格的以原承包人优先等。2019年该片土地系齐某某耕种。2020年1月8日,村民组与被告左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该处20亩土地流转给左某某从事种植,期限从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承包金每亩每年500元。合同签订后左某某向村民组交纳了2020年土地承包金1万元。2020年3月份,齐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耕种时,左某某以其系该片土地的合法继承人为由,阻止齐某某进行耕种,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经多方调处未果。因耕种的时间不等人,无奈之下,齐某某将左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左某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春耕生产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行为。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枞阳县某镇某村某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系原告实际承包耕种。合同承包期限内,村民组在未依法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前,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用益物权依法应受保护,他人不得妨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2020年3月份以来,左某乙以其系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为由,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因《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左某乙主张其系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于法无据,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不得妨害原告正常的春耕生产。至于被告与枞阳县某镇某村某村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交纳的土地承包金,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也及时定分止争,助力春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