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某2018年度租金54700元。
洪某某系枞阳县某镇村民,承包了本村的农田和圩塘从事种植和养殖业。2017年4月份,洪某某与肖某签订了租赁协议,洪某某将该农田和圩塘出租给肖某经营。协议约定农田租金为550元每亩,添置的房子和圩塘年租金3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在每年耕种前支付等内容。2017年,肖某委托何某某经营,并对圩田进行实际丈量,双方议定该农田面积为94亩,总租金为54700元,由何某某支付给了洪某某。2018年农历正月,肖某到洪某某家里准备预付1万元的租金,洪某某当时没有收取,让肖某按租赁协议凑齐租金后一次性支付,肖某承诺在出售稻谷之前付清当年的租金。嗣后,肖某将稻谷全部出售完后,并未及时给付未付的租金,洪某某多次向肖某催讨未果,遂将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肖某给付2018年度未付租金54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一种债权纠纷。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等2018年系被告实际耕种经营,被告应当按约定金额支付承包金,对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18年度承包金,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的《转租协议》属无效合同,其依据系其持有的两份《转租协议》。经查,其中一份系复印件,另一份虽系原件,但明确注明“仅为办理农业保险之用”,且该两份《转租协议》系同一天签订,样式与内容雷同。另,审理中被告认为其2018年度承包金应支付给何某某,但何某某不予主张。综上,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分析,结合法院找到何某某,何某某拒绝就相关证据予以核实等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从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对被告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度租金547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