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柯某与李某某在十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入赘到李某某家中。婚后夫妻俩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了一对儿女,柯某也努力在外打工挣钱,小日子过得也有滋有味。但在2016年,柯某因交友不慎,误入到非法传销活动,好在其及时回头,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019年李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期间,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李某某也愿意给柯某一次机会,要求柯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柯某保证每年交给家里4万元,如有违反,则李某某有权起诉离婚,柯某也同意离婚。嗣后,因柯某没有按照保证书上全部履约,2019年只给了1.7万元,但柯某诉称自己在2019年归还了债务3万元。据此,李某某再次具状起诉要求与柯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但系自主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已十多年,且育有俩个子女,应认定双方建立起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并未发生激烈的矛盾,只是因生活需要,男方外出务工,特别是2019年被告打工收入归还债务3万元,交给原告1.7万元,应认定被告兑现了保证内容。鉴于此,本案原告尽管第二次起诉离婚,这并不必然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本着互谅互让 ,相互理解的生活态度,多加强交流与沟通,多进行换位思考,多为孩子利益考虑,夫妻和好仍然是有可能的。综上,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