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枞阳县法院民一庭组织干警对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进行专项学习和讨论,意在加深对新证据规定的理解与认识,确保2020年5月1日后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会议首先由民一庭庭长、员额法官周正春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自认、证据种类中特别是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规则、鉴定、举证时效、书证提出命令等内容进行了讲解,之后参加学习的干警对新证据规定修改较大的部分展开了交流和讨论,并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办案经验。
与会的干警均表示,证据规则的修改将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很大影响,进一步学习新证据规定,熟悉司法解释条文,掌握规定的精髓,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娴熟运用将进一步促进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