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当庭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枞阳县某公司法人钱某乙当场给付原告徐某20000元,约定余款38000元于2020年4月底前付清,原告徐某放弃对被告钱某甲的还款义务。
原告徐某系农用车司机,平常以拉砖跑运输为生。被告枞阳县某公司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新型建材、砖等建筑材料。钱某甲与钱某乙是亲兄弟关系,钱某乙系该公司法人,钱某甲为公司职工,负责推销业务。2017年3月,被告钱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徐某借款50000元,被告钱某甲书写借条并签名,被告枞阳县某公司加盖公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讨,但被告钱某甲已外出务工,表示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归还借款,而被告枞阳县某公司亦表示该借款公司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原告遂向法庭起诉。
承办法官通过微信向被告钱某甲送达了相关证据材料,钱某甲对事实无异议,但是自己现在外务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通过庭审对相关事实的查明,被告枞阳县某公司也逐渐意识到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钱某乙,关于借款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你哥哥现在在外打工,经济条件也不是太好。你作为公司的法人,公司现在正处于上升阶段,不能为了借款的事情而影响公司的发展,毕竟借款数额也不是太大,你是生意人,可不能因小失大啊!双方都要互谅互让。”开完庭后,法官耐心的对钱某乙如是说。“好吧,我也不是不承认借款,主要是利息16200元对方要做出点让步,公司这几年发展也投入了不少本钱,现金流不是太宽裕。”钱某乙说道。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就还款期限和利息达成一致,该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