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吴法官抓住因疫情防控被执行人仍未外出务工的时机,督促被执行人丁小某全部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
2018年1月,丁大某将丁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丁小某每月给付丁大某赡养费1000元,而丁小某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未发现丁小某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吴法官多次电话催促丁小某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告知其疫情终将过去,如再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向局领导汇报后,在做好疫情期间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次日上午吴法官一行两人驱车前往丁小某家,在丁小某家的门外院墙内,丁小某当场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