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当庭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从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何某抚养费1000元,每年度给付一次,款限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直至原告何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原告父母于2017年7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8年1月17日生育一女,即原告何某。原告出生后一直由母亲何某某抚养,因原告母亲与被告的父母关系不是很融洽,所以原告一直随母亲居住在外婆家生活至今。被告李某在江苏省常熟市某服装厂带班,每月工资有一万元,经济收入十分可观。原告何某的母亲于2019年因患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花去治疗费用几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经济上捉襟见肘,自己一个人无法承担原告的抚育费用,遂要求被告给付婚生女何某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血浓于水,孩子还小,作为父亲理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家庭的矛盾而对自己的孩子不闻不问;况且你在外务工,经济收入可观,完全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用。”承办法官如是说。经过一番耐心的劝导,被告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改变,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至此,该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