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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司法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9 10:53:43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等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涉企纠纷,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现结合《安徽省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制定如下办法。

一、开通绿色通道。引导企业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等渠道及时立案。并且优先审理、执行涉复工复产案件,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企业诉讼权利。

    二、做好普法工作。认真落实复工复产企业联络机制,及时上门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掌握企业防疫动态,研判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及法律问题,充分利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营造齐心抗疫的良好氛围,全力支持企业稳生产保经营促发展。

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充分运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措施,减轻复工复产企业以及困难职工诉讼负担。对于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经审查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征信记录良好的,可采取信用担保、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四、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加大对复工复产有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的调处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充分发挥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借助“微法庭”、移动微法院等互联网手段,尽量以和谐平缓的方式调解纠纷,最大程度避免疫情对职工、企业等产生消极的影响。

五、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等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为企业复工复产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依法严惩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疫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成本。

六、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快立快审快判涉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为企业尽快投入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工作环境。对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机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七、审慎审理破产案件。对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企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

八、妥善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准确合理判定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买卖、承揽、建设工程、房屋租赁等合同不能按照原约定履行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且尽到通知义务,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妥善处理;对应予复工而不复工,夸大疫情影响要求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对于确因疫情导致用工困难、执行政府命令停工的,应给予建设工程承包人顺延工期。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情势变更,并能够证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九、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和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实施的举措。妥善审理涉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传谣、违规开工复工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审理市场监管、财税、保险等行政案件,加强协调化解,帮助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享受政府在房租、贷款、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切实减轻负担。

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严格实施保全措施,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冻结查封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查控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措施。

十一、全力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沟通联络,提前介入因疫情留观、隔离、治疗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参与劳动仲裁委调解,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

十二、维护企业诉讼程序利益。企业如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时,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相关案件,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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