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甲从2020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王某某、许某某赡养费15000元的三分之一,即5000元,款限当年的6月30日前履行完毕;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告王某某、许某某的住院治疗费用按照正式发票金额(扣除医保报销数额后)由被告王某甲负担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度结算一次,款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结算并付清。
王某某、许某某系夫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小女王某丙。现三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分别居住。王某某、许某某身体一直不好,王某某2018年胃癌手术医疗费用,都是次子王某乙、小女王某丙资助完成,作为家中的长子王某甲对此事不闻不问。许某某左眼残疾,自理能力差,多年来都是次子王某乙,小女王某丙照料,长子王某甲多年来对父母一直不予照顾,且拒绝给付父母的赡养费。2018年6月份,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原本老人以为赡养的问题解决了,没成想长子王某甲只签字不履行赡养协议。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长子王某甲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时,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俩原告现均年老体弱,已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被告理应承担赡养义务,支付俩原告相应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俩原告共有三个子女,俩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各给付每人赡养费12748元的三分之一,即每人4249元,其依据系2018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748元。鉴于农村老人政府每月尚有部分补贴,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标准,法院酌情认定每人每年尚需赡养费7500元,两人赡养费共计15000元,王某甲每年负担15000元的三分之一,即5000元。至于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医疗等费用的请求,应待其实际发生后再予支付,凭正式发票金额(扣除医保报销数额后)由王某甲承担三分之一。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