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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未付起纷争 几番劝导终履行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0-02-19 11:34:31 打印 字号: | |

   “你好!请问您是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的工作人员吗?我现在将货款17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你,请查收。”2月1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欠付的货款即时付清。汤沟人民法庭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积极运用线上调解的方式,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尽最大努力定分止争。同时,也为减少人员聚集,特别是疫情防控时期的防控打下坚实基础。

    原告系枞阳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等,被告在枞阳县某镇经营一家时代华联超市。原告不定期向被告的超市配送酒类等货物。2018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经营的超市配送“古井贡酒1989”型白酒50件,每件单价360元,共计18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进货凭证,被告在进货凭证上备注“款未付”,并签名确认。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付货款,但被告以当初原告承诺有赠送的赠品未给为由,拒不给付。

    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的方式将相关材料传给被告,被告承认收到原告配送的白酒50件,计价18000元,但被告以赠品未收到为由,不同意付款,可以将货物白酒退还给原告,且认为是原告不守信用在先。“你们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实际出售白酒与你,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你现在未能及时付款,已然构成违约,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至于你提到的原告没有履行承诺给予赠品,因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处理,你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法官如是说。在电话和微信的轮番攻击下,被告终于想通了,愿意给付未付货款,在征得原告的同意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已实际履行。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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