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下午,枞阳法院对县域连城湖及周边地带以夏某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凯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对另一参与该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汪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同案犯夏某益(已刑处)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枞阳县连城湖水面及相连的周家岔、科技园水面养殖业务并负责管理。2017年7月起,夏某益先后雇佣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社会人员王某凯以及王某旺、王某纬(均已刑处)等人帮助“巡湖”,指使王某凯等人发现偷捕偷钓者即强行带至连城湖养殖场办公室,逼迫交纳“赔偿款”、书写“保证书”以勒索钱财,同时将勒索的钱财奖给王某凯等人,逐渐形成以夏某益为首要分子、以王某凯等人为固定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凯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参与实施敲诈勒索八起、寻衅滋事三次、包庇一起,另单独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二次。
法院认为,王某凯是以夏某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系主犯且属累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汪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各一起,虽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但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