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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为据 诉请离婚后损害赔偿被驳回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9-12-19 16:38: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与许某系同村人。双方于同学聚会后恢复联系,嗣后,主要通过微信往来,一来二往,双方感情升温。2018年6月,许某微信告知何某其已未婚先孕。同年7月,双方微信商定在枞阳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办理准生证。自登记结婚以来,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同年10月双方在枞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9年11月,何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许某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损害责任是指配偶一方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责任。即无过错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且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应当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以被告与其婚姻续存期间出轨为由,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虽未超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期间,但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认定被告在和原告婚姻续存期间与他人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本案原、被告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本案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办出生证,双方在微信聊天内容中有提及登记结婚后若没有感情就离婚,事实上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亦未实际同居生活。2018年10月,原、被告协议离婚,与被告婚内是否出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据以起诉的依据系2018年10月份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审理中原告承认离婚时就知道被告婚内出轨,不是离婚后发现。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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