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枞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软暴力讨债恶势力案件,对成某中等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款分别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查明,以成某中为纠集者,李某甲、殷某春、李某乙和刘某庆、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利用其成员系刑满释放人员的恶名替债权人讨债,先后在枞阳县境内多次采取跟踪纠缠、言语威胁、拉横幅、穿红马甲等方式,恐吓、威胁债务人,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然后按照比例从债权人处收取提成或费用。成某中组织、指挥非法讨债17起,李某甲参与11起,殷某春、李某乙、刘某庆、陈某各参与6起,共非法获利13.9万元。
法院认为,成某中为不法牟利,先后纠集李某甲、殷某春、李某乙和刘某庆、陈某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有组织的以滋扰、纠缠等方式为他人索取债务,使债务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对成某中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对刘某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殷某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其假释裁定,与前罪余刑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没收该恶势力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