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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欢心上交婚前积蓄 离婚后诉请返还获支持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9-10-31 09:00:06 打印 字号: | |

昔日花前月下你侬我侬,今朝对簿公堂针锋相对。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潘某三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某10万元。

    林某某与潘某系初中同学关系,两人的工作地分别在芜湖和杭州,2018年5月通过相亲交往,同年6月28日双方在政府登记结婚。2018年8月份,潘某问及林某某的个人婚前财产,林某某告知近几年有存款10万元。在潘某的多次要求下,为讨得潘某的欢心,林某某将10万元的存款转至潘某的名下。嗣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并于同年10月30日在枞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林某某多次要求潘某返还其在2018年8月份给付的10万元存款,潘某以1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所付,是林某某给付其生活费不予返还。无奈之下,林某某遂一纸诉状将潘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存款10万元给付潘某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潘某对该款是否有返还的义务。对此争议法院认为,首先,双方诉争的10万元系林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款在离婚时应归林某某所有。双方2018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林某某根据潘某要求给付其10万元,双方同年10月30日即协议离婚,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亦无其他经济上的往来。潘某从林某某处获得的上述款项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平角度考虑应当予以返还。其次,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部分并未涉及该10万元。综上,法院对林某某要求潘某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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