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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目无法纪妨碍执行 法院司法拘留绝不留情
作者:谢健  发布时间:2019-09-12 11:09:51 打印 字号: | |

9月10日上午,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案外人陶某妨碍执行,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厉打击了妨碍执行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因刘某与季某合伙无照经营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18年,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季某的行为进行了罚款。2019年初,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督促两人主动履行义务,但二人均未履行义务。

9月1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开展“凌晨猎赖”行动,执行法官依法将该案纳入行动范围。当天上午,执行干警们来到了被执行人刘某家,成功将刘某堵在家中。就在执行干警准备将被执行人刘某带上警车、拘传至执行局时,被执行人刘某的母亲陶某突然冲进了执行现场,一边辱骂执行干警,一边拿着碗、石头到执行干警跟前,叫嚣道“你们今天谁带走了我儿子,我就砸死谁!”,对执行干警百般阻挠。本来就有抵触情绪的刘某见此情形,立马变脸,死活不愿上警车。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向案外人陶某释法明理并告知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陶某仍然拒绝离开,继续气焰嚣张的妨碍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正常进行。对案外人陶某态度蛮横、妨碍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进行了拍照、录取视频保存证据。同时,执行干警将现场执行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获得批准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及案外人陶某带离了执行现场。

鉴于案外人陶某的行为已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立即送往拘留所执行。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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