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弩、毒镖、毒骨头等工具在农村射杀、毒杀狗的案件,被告人谷某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谷某先后伙同张某(已刑处)、高某(已刑处)驾驶轿车在枞阳县汤沟镇、庐江县矾山镇、庐江县罗河镇等地使用弩、毒镖、毒骨头先后射杀毒杀家养土狗11条、金毛犬1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条狗总价值共计5381元。2018年12月17日,谷某主动至庐江县龙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张某、高某盗窃狗的犯罪事实,谷某与高某已退出在庐江县境内盗窃所得赃款33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相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谷某退出赃款20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谷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依法可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 狗是人类的伙伴,农村养狗主要是为了看家护院,用弩、毒镖、毒骨头等工具杀死并盗走他人家养狗,甚至将盗来的狗卖出获利,损害了他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