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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因上报错误而受损 今朝对簿公堂合理诉求获支持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9-07-02 10:59: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对陆某诉范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陆某58000元。

  2017年,陆某为安徽某建筑公司阜南某工程瓦工班组组长,范某某系其下属瓦工。在年底工程结算时,陆某将范某某工资8175元错误上报为81750元,以致安徽某建筑公司发至范某某工资账户上款额为81750元。嗣后,安徽某建筑公司在陆某工程款中将多付的工资73575元予以扣除。2019年1月24日,陆某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报警,在枞阳县派出所的调解下,范某某向陆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尚欠陆某58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3月份归还,余款陆某予以放弃。但到了承诺的时间后,范某某又变卦,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陆某一纸诉状将范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范某某实际工资8175元,陆某错误将其工资上报为81750元,以致范某某多得工资73575元。嗣后,经派出所调解,范某某出具款额为58000元的借条交与陆某收执,余款陆某予以放弃。对范某某多得的工资58000元,范某某应予以返还。范某出具给陆某的条据虽是借条,但该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不是民间借贷。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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