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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患病无诉讼行为能力 案经调解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作者:朱方龙 汤传长  发布时间:2019-07-02 10:58: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对章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告章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某经济帮助6万元。

  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与刘某某相识、恋爱,2005年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睦,章某曾多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刘某某方向法庭提交了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刘某某方向法庭提交了刘某某的残疾人证书,该证书确认刘某某为精神残疾人,等级为贰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章某与刘某某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意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章某与刘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不睦,章某曾于2015年3月、2018年6月两次具状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离婚。嗣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应视为已彻底破裂,对章某要求离婚的诉求,依法应予准许。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刘某某患精神类疾病无诉讼行为能力,故案件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诉讼中,章某与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的协议,可依法作为判决的依据。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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