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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洁粗心大意 不慎摔伤诉请赔偿
作者:朱方龙 汤传长  发布时间:2019-07-02 10:5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对原告胡某诉被告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1417.76元。

  胡某系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雇佣的保洁员。2018年10月11日,胡某在使用人字梯靠墙登高擦玻璃时摔下受伤,胡某受伤后当日入住枞阳县某医院治疗12天,2018年10月22日出院。胡某伤情诊断为:右肩关节脱落伴肱骨大结节骨折、右臂丛神经损伤。胡某共支付医疗费8545.5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申请司法鉴定。2019年4月1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胡某右上肢损伤评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胡某损伤后需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3.被鉴定人胡某后续治疗费建议为人民币一万元。”胡某受伤后,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未支付医疗费用等,双方就赔偿费用也未达成一致意见。胡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劳务关系,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身体受伤。《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对雇工负有监管职责,由于未尽到职责,胡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劳务过程中受伤系其未正确使用人字梯,以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原告对自身伤害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362.94元,枞阳县某中心幼儿园应依法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自身亦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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