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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作者:邱琦  发布时间:2019-06-28 08:25:01 打印 字号: | |
  6月27日下午,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宝、唐某祥、汪某国、李某伟一审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宝、汪某国、李某伟在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月牙湖夜宵店内吃宵夜、饮酒,被告人唐某祥亦在夜宵店内不同桌上吃宵夜、饮酒。期间,唐某祥与王某宝因酒量大小等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唐某祥持空啤酒瓶、王某宝持圆形凳子来到外,唐某祥使用啤酒瓶击打王某宝,王某宝使用凳子砸唐某祥头部。后汪某国、李某伟亦从店内出来,持啤酒瓶、板凳、盘子等工具殴打唐某祥。四人先后在店门前、后巷、道路上追逐、持械打斗。互殴中唐某祥、王某宝头部受伤,汪某国左手掌受伤,唐某祥的朋友肖某在拉架过程中被垃圾桶砸到致左小指受伤。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祥、王某宝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肖某、汪某国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宝、唐某祥、汪某国、李某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王某宝、汪某国、李某伟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唐某祥、汪某国、李某伟属自首,王某宝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自愿认罪,且均取得对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遂判处王某宝有期徒刑十个月,唐某祥、汪某国、李某伟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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