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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22民初1954号
  发布时间:2019-06-19 16:00: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722民初1954号

甘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钱乌毛与被告甘小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钱乌毛起诉要求与甘小红离婚;婚生子甘钰钱由钱乌毛抚养,甘小红给付抚养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16日。并定于2019年9月2日09时0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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