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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019)皖0722民初1908号
作者:毕晓山 发布时间:2019-06-13 1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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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722民初1908号
张启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商品混凝土货款76590元,并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款清息止;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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