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枞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叶某兵、余某凤、陈某连、汪某云、卢某一审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汪某云因审判阶段系怀孕的妇女被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坐落在枞阳县钱铺镇南岭村的旭光家庭农场进行施工时,南岭村牌形组村民发现施工所占用的土地没有经过土地流转,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施工方有将山上渣土外卖嫌疑,便阻止施工并将情况向钱铺镇政府反映。2018年5月17日,钱铺镇党委、政府责令旭光家庭农场法人代表钱某立即停止一切施工,施工机械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并限期解决与村民争议。2018年6月21日上午,旭光家庭农场在未与牌形组村民达成矛盾化解的情况下,以取得南岭村委会同意并向牌形组村民发放告知函禁止村民进入工地的形式继续组织施工,牌形组村民发现施工方在工地上施工并向外运土便进行阻止。施工方负责人叶某及雇佣的工人余某凤、陈某连、汪某云、卢某与村民发生争吵后,分别以铁锹击打、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村民,致村民近十人受伤,其中轻伤一人,轻微伤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旭光家庭农场未解决与村民争议即以取得南岭村委会同意并向牌形组村民发放告知函禁止村民进入工地的形式继续组织施工,在牌形组村民为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进行阻止时,被告人叶某兵、余某凤、陈某连、汪某云、卢某即随意殴打村民,其行为因继续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不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质。叶某兵、余某凤、陈某连、汪某云、卢某致一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叶某兵系主犯,余某凤、陈某连、汪某云、卢某系从犯,应当分别予以相应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备的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处叶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余某凤、陈某连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汪某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三名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