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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口”也有代价
作者:周美超 章玲玲  发布时间:2019-05-20 08:14:11 打印 字号: | |
  俗语云“君子动口不动手”,然而“动口”也要有个度,“骂人”也可能犯法!这不,当事人潘某短信辱骂法庭工作人员,2019年5月1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惩案号决定书,给予潘某罚款5000元的司法决定。

   事件的最初,源于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9年5月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潘某,潘某则认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为何作出判决?并挂断电话,后一直拒接。于是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咨询潘某联系地址,但她却发短信对工作人员骂起了街,并用恶劣语言侮辱、诽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常的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潘某罚款5000元。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尊重他人人格,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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