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枞阳县法院在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唐某、汪某、李某四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8日0时30分许,王某、唐某、汪某、李某在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月牙湖一夜宵店内吃宵夜、饮酒。唐某与王某因酒量大小等发生言语争执,唐某、王某分别持啤酒瓶、板凳来到店外,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王某,王某使用凳子砸唐某头部。后王某同桌朋友汪某、李某亦持啤酒瓶、板凳、盘子等工具殴打唐某。四名被告人先后在夜宵店门前、后巷、道路上追逐、持械斗殴。斗殴中唐某、王某头部受伤,汪某左手掌受伤,并致使拉架人员肖某某小指受伤。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枞阳县法院决定对取保候审的四名被告人予以逮捕,并当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鉴于案件具体情况,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