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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达成协议后变卦 男子起诉未获准许
作者:周美超  发布时间:2019-03-15 15:21:14 打印 字号: | |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枞阳县一男子向法院起诉子女抚养费,却难获支持。3月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9年2月22日,章天才以物价上涨,生活负担加重为由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前妻余美凤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据章天才诉称:章天才和余美凤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一女。后因余美凤多次盗窃罪被判入狱,为了交纳罚金,章天才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虽然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章天才抚养,不要求余美凤给付子女抚养费,但章天才现已重新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子,生活负担明显加重,无力独立抚养婚生女。

  “2018年3月,我还在服刑的时候,你向法院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你好说歹说要与我离婚,并表示会照顾好孩子也不要求我给付抚养费,我只能作罢同意离婚。现在我刚出狱没有多久,你就起诉向我要抚养费。当时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载明不要求我负担抚养费,且现在生活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想要子女抚养费一份钱也没有。你起诉的目的就是不想要小孩”提起这事,余美凤一脸气愤并表示坚决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但二人离婚后不久章天才便提起抚养费诉讼这一基本事实可以得到确认。针对这一情况,法官释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一些妥协性让步,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抚养子女本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为了遏制这项权利的滥用,法院会严格审查一方起诉的理由、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会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索要或者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经阐法析理,耐心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由余美凤抚养,章天才自2019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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