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李法官接到远在千里之外的陕西省绥德县定仙嫣镇李某某打来的电话,电话那端告诉承办法官,他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和车辆损失赔偿费均全部到账。他不停地表示感谢,并称赞:枞阳法院法官这是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啊!
2018年6月,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320省道枞阳县官埠桥镇路段时,不慎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诉求李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9.7万元。案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9.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提出其车辆在本起事故中受损且已支付车辆维修费8千余元,要求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2千余元,并返还已垫付的医疗费。若按正常司法程序,李某某的车辆损失应另案起诉,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李某某家在陕西,年底工作繁忙,来回奔波不容易,于是将两案合一,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就车辆损失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李某某车辆损失1000元,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中一并处理。同时,为方便李某某领款,让其通过微信将领款凭证及银行账号发给承办法官,由法院直接汇入李某某账户,至此该案圆满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