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合作包杨圩共同致富,付了包干费近40万元后,却被告知没有使用权,是自己不够谨慎还是对方道行太高,这要从头说起。
管某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周某将位于枞阳县陈瑶湖镇境内约900亩杨圩包给管某共同种植芡实,合作期内管某每年上缴周某包干费398000元。协议签订后,管某就分期将第一年包干费汇至周某的账户。不料,管某按协议经营至一个月后,就遭别人干涉,称杨圩周某无支配权,并称自己已在杨圩投放了鱼苗,致管某无法经营。此后,管某多次向周某要求返还已交的包干费398000元都未果,后周某出具一张借条,并有担保人谢某签名。但是借条不起作用,承诺也成了谎言,管某只好将周某告上法院,担保人谢某亦因未尽担保责任成讼。法院判决周某返还管某398000元,担保人谢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周某未按期履行,管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方走访,发现周某有一套房屋出售给他人,还有尾款10万尚未支付。由于周某一直在外地,最后由周某的儿子和担保人谢某出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担保人谢某还款10万元,房屋尾款10万当即还给管某,并协议支付剩余的10万元。